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俱乐部监事会
广东省智联企业家俱乐部监事会
第一条 为规范本俱乐部监事会管理,依据《公司法》与《俱乐部章程》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俱乐部的设监事会,俱乐部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, 职工代表监事由俱乐部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,会员代表监事由俱乐部会员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,成员3人以上组成,职工代表、会员代表与监事 1 人。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每届为二年,任期届满,可连选连任。
监事会设主席一人,可以设副主席。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。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;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,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;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,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。
第三条 理事长、联席(副)理事长、秘书长、理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四条 监事应列席本俱乐部联席理事会、理事会,有权向联席理事会、理事会、理事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。监事不参与表决。
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俱乐部章程,接受会员(代表)大会领导,切实履行职责。会员(代表)大会闭会期间,监督联席理事会、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律、法规和章程规定行使职权,核实参会会员、联席理事资格的有效性,签名确认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联席理事会议议题、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及有效性。
第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1. 向俱乐部会员(代表)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本届监事工作。
2. 监督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联席理事会的选举、罢免,对理事、秘书长、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俱乐部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、俱乐部章程与会员大会决议的理事、秘书长、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;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监督联席理事会履行会员(代表)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。
3. 监督检查俱乐部的财务管理工作,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。
4. 监督理事会、联席理事会遵守法律和俱乐部章程。当理事长、联席(副)理事长、理事、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俱乐部利益时,要求其纠正,必要时向会员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
5. 监事会的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监事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代表公告。
第七条 监事不在广东省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监事会的工作时,由监事会其他成员按监事会成员条件遴选合适人选补缺,遴选结果应通报本届会员代表和俱乐部理事会。
第八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。
第九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。
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,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
第八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。
第九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。
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,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
第十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《公司法》与《俱乐部章程》规定执行,本制度由监事会负责解释。


